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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尴尬

更新时间:2017年04月25日 来源:马上办公
环保总局和保监会今年将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行业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近期还将与证监会联手推出“绿色证券”实施办法

别涛将一张纸推给本报记者,这是他为即将出笼的“绿色保险”找到的几条政策依据。作为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几乎在环保总局每一项政策出台时,都会主动地向外界提供新政策的法律佐证。
昨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本月15日,上述两部门提前召集部分记者进行了小范围的新闻通气。

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这是继‘绿色信贷’后,环保总局联合有关部门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别涛说,但该政策“暂时还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也承认:“由于现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还只能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做。”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环保总局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搭起一套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按照设想,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将涉及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多种经济手段。据权威人士透露,环保总局近期还将与中国证监会联手推出“绿色证券”实施办法。

“绿色保险”路线图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潘岳昨日称,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潘岳说,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潘岳相信,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意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潘岳称。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除了在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略有涉及之外,整体上属于空白地带。

谈及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依据,别涛举例说,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就要求:“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缘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别涛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国内学者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

董波向记者表示,保监会对环保总局提出开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态度非常积极。但他并不认为这是环保部门为保险公司“揽到了一笔生意”。他解释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保险公司每年7000亿元的业务总量中,所占的份额会非常小,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非常巨大的。对保险业来说,开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在回答记者有关承保标的及赔偿标准时,董波称,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除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三类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据悉,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将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而在试点区域上,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环境政策处处长原庆丹透露,将在浙江宁波、河南、重庆、苏州等当地政府比较积极的地区先行试点。
“全国没有统一的时间表和标准,关键还是靠当地的保险公司开发出适合本地需要的保险产品。”原庆丹说。保监会财险部产品处副处长曹海菁也认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政府的推动作用固然重要,但更主要的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
“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潘岳特别指出,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用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争议中上路

据悉,华泰保险公司去年底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华泰保险公司承诺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会为企业提供与此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而根据《意见》要求,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不过,据记者了解,在两部门试图率先试点的三类企业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感兴趣的不多。
“可能大家已经注意到我们两部门去年做过的一次调查。”董波对记者说,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在内的一些行业巨头已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这些企业还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环保总局日前公布的一份题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称,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而一些保险公司则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对此,董波指出:“某些风险规避机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当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项制度推进的时候,任何企业都没有特殊性。”而对于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的说法,董波笑称,保险业有一句话:“没有赔不起的保险,只有买不起的保险。”
别涛对记者说:“尽管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不具备强制性,但我们会通过引导,逐步使其具有强制力。目前将借助环保部门已有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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