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华为推出的视频拍摄编辑类手机应用“大导演”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将华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声明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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