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拟70年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就《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开发商的自持期限为5年”,市住建委辟谣称此为媒体的误读。征求意见稿中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即拟为70年。
4宗地块“限房价、竞地价”出让
10月13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公告,明确海淀永丰和大兴黄村等4宗地块将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补充公告中规定了此类土地的竞买原则,并明确企业自持的商品住房将全部作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10月28日,市规划国土委再发公告,进一步细化竞买规则。
根据竞买规则,这4宗地块均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投报商品住房面积比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为100%时,则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11月16日和17日,四宗试点地块出让,四宗地块的住宅部分开发商自持面积均投报至100%,全部企业自持,没有可销售的商品住房。
自持商品房持有年限应为70年
为规范企业“限房价 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的租赁管理,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业内专家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因此试点项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也应为70年,全部用于租赁。从未有过“5年”一说。
根据这4宗地块的出让补充公告,试点地块将来销售的商品住房,自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这指的是如果在出让过程中没有达到企业100%自持,有部分可销售的商品住房,为防止短期转卖获利,要求购房家庭购买这部分住房后,持有5年方可再上市销售,而非开发商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huang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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