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盗版盘写字楼租赁网定罪侵犯著作权
昨天上午,40岁的河南男子周某因贩卖盗版光盘首次被本市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前,法院对贩卖盗写字楼租赁网版光盘的行为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周某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写字楼租赁网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他在朝阳区三里屯“友谊超级市场”内贩卖盗版光盘。2007年12月15日,周某以每张盘15元的价格分别向两名顾客销售共计8张DVD光盘时被抓获。同时,警方从该音像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另外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法官介绍说,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根据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写字楼租赁网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
据了解,在去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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